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进一步推进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目标
(一)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建立符合我院科技事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干部管理制度。
(三)适应我院新时期办院方针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扎实、精干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培养一批熟悉科研规律,擅长科研、行政、党务管理的专职领导干部;为国家输送高水平的科技领导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干部管理权限
第五条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受院党组委托,由人事教育局和分院党组、京区党委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人事教育局职责:
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及相关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二)院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以及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与协调。
(三)院属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四)履行人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职能。
(五)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协调、指导各分院党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七条分院党组职责:协助人事教育局,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本地区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本地区院属单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
(三)本地区院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四)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研究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八条京区党委配合人事教育局共同做好京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章干部任用条件及班子结构
第九条担任研究所党政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得到多数群众拥护。
(三)具有履行研究所领导岗位必备的组织协调能力,相应的管理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党和国家以及我院的各项方针政策,解决研究所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科学事业,热爱管理工作。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作风民主,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提拔研究所党政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资格:
(1)应具有在研究所业务或管理部门中层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二)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经过相应的理论、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新提任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应小于55岁。
(六)在下一级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富有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所长除应具备上述任职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研究所学术研究领域,并具备把握研究所学术方面的判断力和驾驭力。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党委书记除应具备上述任职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了解研究所科研工作。
(三)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结构:
(一)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力求使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在年龄、知识、专业、性格等方面形成合理布局。
(二)形成一支精通管理业务的职业化人才队伍,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专职科研、党政管理干部。
(三)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研究所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领导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选择条件成熟的单位:
1.试行“战略科学家+职业管理者”模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国内外选聘学术造诣高,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科学家担任所长(非法定代表人),配备常务副所长(法定代表人),专职管理工作。
2.试行理事会制度下的所长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职数:
研究所正式编制在300人以下,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300—500人,职数为3—4名;500—1000人,职数为4—5人;1000人以上,职数可为5—6名。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包括任期中考核、任期届满考核、个别调整等。
第十六条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换届考核:
(一)经济责任审计:人事教育局负责制定年度院属事业单位换届考核计划,监察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预告: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根据年度换届考核计划,于任期届满前1—2个月对被考核单位发出书面换届考核通知。
(三)考核准备:领导班子要依据院规定的所长述职报告内容,围绕所长任期目标,认真总结任期内各项工作,形成书面述职报告;每位班子成员要填写《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个人总结》。
(四)述职大会:参加人员一般为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各类职工代表,视研究所具体情况,也可以是全体正式在编职工。
会议程序包括考核组布置考核工作、说明考核要求;所长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班子其他成员作补充报告;考核组负责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五)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包括研究所科研、管理骨干和各类人员代表,要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委、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评价意见与建议。
(七)分院党组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条例》规定的程序,形成上报意见。
(八)院党组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条例》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审定干部任免事项。
(九)经院党组讨论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十)凡有协管关系的单位,由人事教育局征求有关省(自治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回复意见后履行任免手续。
(十一)反馈与谈话:院党组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由主管院领导或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主要领导,向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考核结果,并与被使用和免职干部谈话。
第十七条党委换届:
党委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班子换届同步进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届中考核:
(一)基本程序同任期届满考核。
(二)考核组在汇总考核结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经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研究,上报院党组。
(三)主管院领导、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切实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促进班子工作,同时领导班子要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个别调整:
(一)个别调整适用于非换届或届中考核,必须进行的班子成员个别调整或其他人事变动。
(二)根据需要,考核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三)考核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四)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和使用建议,经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研究,形成上报意见。
(五)院党组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审定。
(六)任前公示。
(七)主管院领导、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主要领导与被使用干部谈话。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二)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人事组织部门为具体办事部门。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侧重应试者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面试侧重拟选拔职位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
(六)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提名候选人。
(七)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定向考核,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和使用建议。
(八)院党组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审定。
(九)任前公示。
(十)主管院领导、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主要领导与被使用干部谈话。必要时实行试用期制。
第二十一条考核纪律:
(一)考核组成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2.熟悉或了解人事组织工作。
3.具有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谨细致地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四)考核干部要客观公正,全面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严禁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泄漏考核内容,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干部任用、奖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内容统一规范,主要包括:
(一)所长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1.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科技战略规划、科研任务的争取和完成情况,科研经费的争取与使用,科研产出的水平与效益,所作出的“三性”贡献等。
2.体制与机制改革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用人、分配、评价制度,技术成果产业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等。
3.人才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主要包括优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教育;转岗分流,科技副职的选派等,包括所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所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以及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等。
4.创新文化建设
包括依法办所,以德兴所以及工作环境条件的改善等。
5.研究所党建工作
(一)研究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今后工作的建议与展望。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三)工作作风。
(四)工作业绩。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学习培训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考核测评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章干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责任与义务。所级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接受各种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少于4个月。
(二)干部教育培训按指令性要求,由院人事教育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人,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
(三)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坚持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所级领导干部的国情、院情和廉洁自律教育;开展领导能力、领导艺术的短期培训;进行现代化管理知识、管理能力以及社科、人文知识培训;重点针对党政主要领导的政治理论、管理知识的专项培训。
(四)领导干部要将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交流、回避:
(一)认真落实院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在院统一安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干部交流,每年全院交流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全院所局级干部总数的5%。
(二)交流对象:经组织决定需进行轮岗、党政交叉任职的年轻干部;同一岗位任满8年未达退休年龄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为优化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干部;回避任职的干部;院对后备干部的统一培养和使用;因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干部。
(三)建立交流干部回访、谈话、跟踪培养和考察制度。
(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的领导职务和同级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的领导下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
1.研究所所级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四年,原则上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八年。对优秀的领导干部,通过采取党政交叉任职、交流、轮岗、地方挂职等形式,继续任职。
2.任期服从年龄,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年龄任不满一届的,不再进入下届班子。党政正职在届内到达退休年龄者,需报院党组审批。党政副职在届内达到退休年龄者,经向院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备案后,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手续办理退休。
(二)试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新提拔的所、局级领导干部,视情况需要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上级组织部门考核,报院党组研究被正式任用的干部,其任期从试用期起计算。未被任用的干部,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免职、辞职、降职:
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领导班子届中、换届考核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并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四)鼓励、引导和帮助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离任所级领导干部,调整心态,重新定位,转移到新的工作岗位,如回到科研一线继续从事研究工作、选择其他的管理岗位、离岗学习、担任科技副职、自行流动等途径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关心爱护、表彰奖励
(一)坚持与所级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院党组成员和院领导以及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京区党委主要领导,应采取多种形式和各种渠道,与所级领导干部有更多接触,与他们谈心、交流思想、帮助解决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表彰奖励优秀领导班子。对当年换届的领导班子进行评优。表彰和奖励在本届任期内对科研和管理工作做出优秀成绩、有突出进步的领导班子。获奖领导班子约占当年度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35%。
(三)表彰奖励优秀领导干部。对当年换届未能获奖的领导班子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再另行表彰)。
(四)研究所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由院有关部门结合届中考核、届满考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考核,由院确定法定代表人年薪。
(五)建立所级领导干部疗养和体检制度。疗养工作由人事教育局具体承办,每年组织部分在领导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所级领导干部携带家属疗养,调整身心,缓解工作压力,促进相互交流。体检工作由研究所负责,建立领导干部年度体检制度。
(六)正常离任、任期一届以上(不含一届)的所级领导干部,保留原有的级别待遇不变,其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第七章后备干部工作
第三十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由院党组(基层党委)及其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后备干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后备干部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形成合理的年龄、专业、知识结构。
(二)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包括:民主推荐、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考核、党委提出建议名单,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名单。
(三)领导班子换届后,应在一年内,按照院统一下发的《后备干部呈报表》的要求,将确定的后备干部名单报院人事教育局。有分院的地区,经分院党组报院人事教育局。
(四)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五)院、所两级要有计划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采取关键岗位锻炼、多部门轮岗锻炼、选派科技副职、地方挂职等多种形式培养、考察后备干部。
第三十二条所长助理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重要岗位,一般设2—3名。所长助理的任命,经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选拔所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八章干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人事组织部门履行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加强对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认真按照《中国科学院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发党字[2002]34号)文件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坚持和完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执行情况;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情况;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届中考核、届满考核的所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和履行岗位职责述职报告制度;建立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
(二)重点抓好党政正职的全面监督。
(三)严格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四)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力度。
第三十六条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在推荐、考察、讨论、任职前公示等各环节,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
(二)建立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检查制度。
(四)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五)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院人事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分院党组有责任指导和监督研究所领导班子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教育。
第三十八条建立人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党委部门等联系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密切合作,齐抓共管。
第九章人事组织部门自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要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的原则。
第四十条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第四十一条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在思想观念上不断创新,努力创造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第四十二条勤奋学习,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人事组织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院机关干部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院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院内以往下发的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文件、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关于干部考核工作有关材料的管理办法
干部管理工作的文档资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特殊性,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和真实记录和反映干部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并按照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归档要求建立卷宗。
第一条领导班子换届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换届考核的请示(一式2份)
1.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
2.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
3.领导班子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4.对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个体评价;
5.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及其理由;
6.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7.任前公示结果。
(二)领导干部考核材料(一式2份)
1.优点和工作成绩,内容应翔实。要求1000—1500字。
2.存在的主要不足与问题。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3份)
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或上大学为起点,年、月尾首相连,不应有年、月时间断档。凡遇单位、部门、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时,应有描述。
(四)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
(五)凡新提任所级领导干部应同时附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六)所长述职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工作总结。
第二条领导班子届中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的报告(一式2份)
1.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
2.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
3.领导班子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对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体评价;
5.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二)民主测评结果。
第三条领导班子调整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调整建议的请示(一式2份)
1.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3.调整领导班子的原因及建议;
4.任前公示结果。
(二)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
(三)领导干部考核材料(一式2份)
1.优点和工作成绩,内容应翔实。要求1000—1500字。
2.存在的主要不足与问题。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3份)
(五)凡新提任所级领导干部应同时附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第四条党委(纪委)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委(纪委)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一式2份);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情况、候选人投票选举结果、当选结果。新一届党委会(纪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得票数。
(二)领导干部考核材料(一式2份)。要求1000—1500字。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3份)。
第五条建立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专门记录本,应清晰记录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内容。
附件2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幕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